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70號

原告 晏英豪 (住詳卷)

晏玉宣 (住詳卷)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晏定弼 (住詳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冠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富正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2人對被告之各別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自非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各原告對被告所為請求分別定之。而原告2人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2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鳳救字第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

原告

請求金額

(新台幣)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

晏英豪

30萬元

3,200元

晏玉宣

10萬元

1,000元

合計

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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