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159號原告揚富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純 訴訟代理人 曾桂雄 被告 李葉鋒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張琳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高雄市○○區○○○段132-5、132-61、132-62、132-67地號土地及其上之同段363建號建物(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原告之應有部分為2分之1)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8,999元(即原告於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4384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得應有部分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3,177元,尚應繳納9,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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