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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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劉治莉 被告 劉穎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一。
二、被告答辯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二。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所涉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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