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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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64號聲請人 陳定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許芫慈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許芫慈發本票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2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提出系爭本票正本暨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人已於
104年9月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