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振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振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罪嫌不足,而以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
108年10月8日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白色晶體│1包(毛重0.432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淨重0.2116公克,取│他命成分。││││樣0.0017公克,驗餘淨│││││重0.2099⒈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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