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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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光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光明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5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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