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9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9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9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9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4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4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軒瀚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詳附表所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蕭軒瀚如附表所示案件,共七件,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蕭軒瀚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案件,共七件,均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詳112年8月9日筆錄)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翁瑄禮
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江俐陵附表:本院案號高雄地方檢察署偵查案號1111年度金訴字第496號111年度偵字第12906號2111年度金訴字第49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43號3111年度金訴字第49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7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72號4111年度金訴字第499號111年度偵字第24343號111年度偵字第24914號5111年度金訴字第541號111年度偵字第30250號6111年度金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17724號111年度偵字第17836號7112年度金訴字第294號112年度蒞追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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