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4號原告 劉雪梅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8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前向本院聲請就原告之財產於25,000,000元本息及違約金範圍內為強制執行,由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13879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原告請求撤銷該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23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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