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4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尤裕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芮綺 即名麗車業企業社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以劉芮綺即名麗車業企業社為被告,原告應陳報劉芮綺即名麗車業企業社之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二、被告 劉少杰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