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3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31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 張源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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