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施用第一、二毒品等四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四罪,均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該四罪之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並檢附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書、被告刑案查註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等在卷為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
3、4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其所宣告之主刑雖經減刑,惟該案沒收物品仍應依原判決(即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五二號及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