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審附民字第684號原告 朱陳名鴻 被告 陳詠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15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詠睿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15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