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17號、105年度執字第682號、104年度執字第3337號、104年度執字第2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俊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俊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31日│104年5月3日│104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21號│毒偵字第975號│毒偵字第207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105年度基簡字第││││748號│1106號│1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12日│104年10月2日│105年1月25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105年度基簡字第││判決││748號│1106號│142號││├────┼────────┼────────┼────────┤││判決│104年8月31日│104年10月27日│105年2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726號│執字第3337號│執字第682號││├────────┴────────┤│││編號1、2曾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