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 簡麒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建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額金核定為新台幣600,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