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南秩字第4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96年4月4日南市警刑社字第096190188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意圖得利與人姦宿,各處罰鍰新台幣陸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9月間某日起至民國96年2月10日止。
(二)地點:台南縣市之多家賓館、飯店及台南縣永康市○○路
○○○號8樓風情萬種護膚店。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意圖得利與不知名男子姦宿,每次得
利新台幣7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乙○○○、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萬宏明吳清吉李其龍陳克裕 於警訊之證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蔡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