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全捷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志強 被告 賴怡璇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68,000元(依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服務報酬金額),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上開金額計算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間補正訴之聲明(起訴聲明未具體特定請求約定之服務費金額若干),並按對造人數提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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