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DUONGVANDOAI(中文名:陽文懷,越南籍)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DUONGVANDOAI(中文名:陽文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DUONGVANDOAI(中文名:陽文懷)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52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58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另受刑人係越南籍人士,於假釋後應依原確定判決驅逐出境,併予指明。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小琴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