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73號債權人臺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邱進明 代理人 嚴凱莉 債務人 陳姿瑩 債務人 朱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