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簡字第198號
原 告 蔡運甫
原 告 蔡運博
原 告 蔡運定
原 告 蔡林菊
原 告 蔡運薰
原 告 蔡英蘭
原 告 蔡英月
原 告 蔡英棗
被 告 盧萱芙
被 告 盧偉
被 告 盧麗蘋
被 告 盧麗雯
被 告 盧麗珍
一、原告部分:
1、原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之位置與範圍,是否係313-1及313-2
地號土地如附圖(卷112頁)編號A、B、C所示?
2、原告於先備位訴之聲明主張代位其他共有人受領損害金之法
律依據為何?
3、原告是否爭執原證四(卷18頁)建築基地建物租賃契約書之
真正?是否爭執證人 謝玉泉 於本院100年1月4日言詞辯論
時之證言?(卷53頁至54頁)依上開租賃契約書,被告之被
繼承人承租之範圍與位置為何?原告主張上開租賃基地上所
見之房屋已滅失,應負舉證責任,所提證據為何?
4、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調整313-1地號之土地租金,請求依據及
調整租金之參考事項為何?
二、被告方面:
1、系爭313-1、313-2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門牌號碼為何?
有無為所有權第一次總登記?如有,請提出所有權狀,如無
,該建物由何人出資興建?現所有權人為何人?依何法律關
係取得所有權?現占有人為何人?
2、依基地建物租賃契約書,被告之被繼承人承租之範圍與位置
為何?地上之建物是否曾滅失或不堪居住而重新建築?
3、313-1、313-2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B、C所示之地
上物,係建築於何時?於主建築內居於何處,分別為何用途
?是否有獨立出入之門戶?是否與主建築為一體,予以拆除
是否會危及主建築?
4、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調整租金,請敘明合理之租金數額與依
據之參考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 吳文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