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89號債權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法定代理人 李秉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更正債權人之名稱(應為「財團法人北部台
二、更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為「甲○○」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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