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千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案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其中關於恐嚇告訴人 邱俊德 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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