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21號
原   告  王濟仁
被   告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陳
報被告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
出被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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