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抗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抗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三○六號
抗告人 陳義郎 相對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宣仁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七九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三十萬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人抗辯兩造間之債務,錯綜複雜,伊並已提起自訴案處理等語,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黃宗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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