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6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英峰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王莉惠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債務人王莉惠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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