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88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89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受理96年度財管字第89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張惠珠 之債權人,因有閱卷之必要,請准予通知聲請人前往閱卷等語,並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及本院家事庭函(均影本)等各1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前揭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均影本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