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六項、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嫌,犯嫌重大,所犯係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因認聲請人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裁定羈押被告在案。
二、茲查,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確定,並已自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入臺灣桃園監獄服刑,其刑期應至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為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執乙字第九0五三號、第一二六二六號、第一二九四七號執行指揮書各一份在卷可稽,可見被告已無不能追訴、審判之虞,其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當無再予羈押之必要。是故,著自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撤銷其羈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詠晶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