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國字第15號上訴人六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周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46,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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