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93號聲請人 孫台明 代理人 方惠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薛月秋┌─────────────────────────────────────────────────────┐│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9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亦大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孫台明│18,033元│PT0000000│103年4月7日│││李瑞雲│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