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12號

附民原告 羅芬臺

附民被告 古楚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鄭銘仁

法官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意萱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