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62號
原 告 湯燕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1,061,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4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