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58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守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柒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守網於民國92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7日止累計367,306元正未給付,其中137,499元為本金;229,80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守網於民國92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7日止累計711,112元正未給付,(其中184,174元為本金,526,938元為違約金),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守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7日止累計439,391元正未給付,其中120,880元為消費款;318,511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守網│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8%│││137,49││月18日起││計算之利息│││9元│││││├──┼───┼─────┼──────┼──────┼───────┤│003│新臺幣│陳守網│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20,88││月18日起││算之利息│││0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陳守網│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84,17││月18日起││算之違約金│││4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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