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99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梁朝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八年度存字第六八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五年度甲類第十一期債票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68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取回提存物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正本、提存書、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684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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