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選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謝珊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信淵間 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2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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