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凃洺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凃洺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凃洺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凃洺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09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裁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與本院10
2年度六簡字第38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加計後之總和,即1年6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15日│100年10月9日│101年3月1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6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857號、│101年度毒偵字第857號、│││││第858號│第85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六簡字第161號│101年度易字第486號│101年度易字第48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13日│101年9月25日│101年9月25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六簡字第161號│101年度易字第486號│101年度易字第486號││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1日│101年9月25日│101年9月25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852號。│101年度執字第2407號。│101年度執字第2407號。│││②編號1至4之應執行刑為│②編號1至4之應執行刑為│②編號1至4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期徒刑1年確定。││││③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本│③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本││││附表所示。│附表所示。│└─────────┴────────────┴────────────┴────────────┘┌─────────┬────────────┬────────────┬────────────┐│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17日為警採尿時│101年5月25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800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六簡字第182號│102年度六簡字第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15日│102年3月2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六簡字第182號│102年度六簡字第38號│││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5日│102年4月23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097號。│102年度執字第920號。││││②編號1至4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③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本│││││附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