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妨害公務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2等罪所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妨害公務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又就附表編號1(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
464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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