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8995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吳正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捌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正興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消費本金:新臺幣25,054元整。利息計算:新臺幣2,957元整。違約金:新臺幣2,85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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