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2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徐振榮 被告雅渥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嚴曉萍 被告 許智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貳仟貳佰零貳元,暨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雅渥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雅渥公司)邀同被告嚴曉萍、許智亮任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於民國108年3月20日借款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金額、於109年6月16日借款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金額(下分別稱編號1、2、3、4借款),均按月分期,除編號3、4借款約定前12期為寬限期,按月付息外,其餘均依年金法,按如附表一「授信利率」欄所示利率計息後,平均攤還本息。編號1、2借款之違約金依未償還本金,其逾期180天以內者,按授信利率10%,其逾期超過180天者,按授信利率20%計算;編號3、4借款之違約金依未償還本金,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授信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授信利率20%計算;借款人如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無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後兩造於109年6月12日,就編號1、2借款簽訂「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企業紓困振興方案專用」申請書約定:新增寬限期12個月,並延展貸款期間12個月,且自109年6月18日起至110年6月17日止,由政府補貼利息後,改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2.42%計算利息。詎雅渥公司就編號1至4借款,分別繳款至110年5月19日、110年7月19日、110年6月16日、110年7月15日,即未再繳款,尚欠本金如附表二「債權本金」欄所示。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雅渥公司;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嚴曉萍、許智亮,連帶清償上開借款本金暨其利息、期後未清償所應給付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92,20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雅渥公司因消費借貸關係,積欠原告編號1至4借款本金共計1,592,202元,就編號1至4借款分別僅繳款至110年5月19日、110年7月19日、110年6月15日、110年7月15日,另約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嚴曉萍、許智亮則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等情,業經原告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企業紓困振興方案專用」申請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8至29頁、第32至39頁)為證,並經本院核對前開原告所提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企業紓困振興方案專用」申請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影本與原本無異(見本院卷第91頁),加以原告約定之企業換利指數(月)自110年4月13日起均為0.5%,有產品利率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30頁),原告自得請求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含期後未清償所應付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至原告雖誤認雅渥公司就編號3借款僅繳款至110年6月16日,然因原告主張之利息起算日較其得主張之利息起算日晚1日,其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並未逾其得請求之數額,自仍應准許其此部分之請求。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92,202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6,84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命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哲瑋附表一:
編號借款金額(新臺幣)借款期間授信利率計息期間週年利率11,360,000元原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3月20日起至110年3月20日止, 嗣展 延至111年3月20日止。自108年3月20日起至109年6月17日止。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3.23%機動計算。自109年6月18日起至110年6月17日止。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2.42%計算。自110年6月18日起至111年3月20日止。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3.23%機動計算。2340,000元原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3月20日起至110年3月20日止,嗣展延至111年3月20日止。自108年3月20日起至109年6月17日止。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3.23%機動計算。自109年6月18日起至110年6月17日止。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2.42%計算。自110年6月18日起至111年3月20日止。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3.23%機動計算。3810,000元自109年6月16日起至112年6月16日止同左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2.62%機動計算,並按日計付。490,000自109年6月16日起至112年6月16日止同左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2.62%機動計算,並按日計付。附表二:
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1579,574元自110年5月20日起至110年6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2.92%計算。自110年6月21日起至110年12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0.373%計算。自11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3%計算。自110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746%計算。2116,271元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3%計算。自110年8月21日起至111年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0.373%計算。自111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746%計算。3810,000元自110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2%計算。自110年7月18日起至111年1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0.312%計算。自11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24%計算。486,357元自11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2%計算。自110年8月17日起至111年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0.312%計算。自111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24%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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