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秀川 相對人 謝正煇
謝正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05年訴字第318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18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6,餘由原告負擔,並經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共支付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3,275元,此有收據可參,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344元(計算式:23,275×96%=22,344),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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