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14號聲請人 張宸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傅淑芳┌─────────────────────────────────────┐│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黃昌力 │聯邦銀行新│104年11月30│150,000元│UA0000000│││││莊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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