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349號聲請人乙○○即債權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吉立交通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大吉立交通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及債務人甲○○之住居所均位於台中縣大里市,非屬本院管轄區域,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