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余凱揚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昕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