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8號聲請人大昭製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賢 相對人 李健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息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此觀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即明。又依票據文義解釋原則及票據有效解釋原則,本票之發票日為何日,悉以票上記載日期為準,縱票載發票日尚未屆至,票據亦不因之無效,惟執票人於行使票據權利時,仍應受票上文義限制,尚不得於票載發票日前行使票據權利。經查,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本票,聲請人雖請求自民國104年9月30日起算利息,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得請求之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聲請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3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3年1月20日│5,000元│104年3月31日│WG0000000│├──┼──────┼────┼───────┼─────┤│002│103年1月20日│5,000元│104年4月30日│WG0000000│├──┼──────┼────┼───────┼─────┤│003│103年1月20日│5,000元│104年5月31日│WG0000000│├──┼──────┼────┼───────┼─────┤│004│103年1月20日│5,000元│104年6月30日│WG0000000│├──┼──────┼────┼───────┼─────┤│005│103年1月20日│5,000元│104年7月31日│WG0000000│├──┼──────┼────┼───────┼─────┤│006│103年1月20日│5,000元│104年8月31日│WG0000000│├──┼──────┼────┼───────┼─────┤│007│103年1月20日│5,000元│104年9月30日│WG0000000│├──┼──────┼────┼───────┼─────┤│008│103年1月20日│8,167元│104年10月31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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