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靜香 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附卷可稽。
債務人主張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2,500元,業據其提出民國104年9月份至105年12月份薪資明細附卷足憑,堪認債務人上開主張應為可採。復查,債務人尚有保險解約金合計273,758元,此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21日國壽字第105011030號函附卷可證,上開保險解約金如分72期計算,每期保險解約金約3,802元「計算式:273,758元72期=3,8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約為16,302元。
三、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每月必要支出費用計有膳食費4,500元、水費326元、電費785元、電話費200元、健保費749元、房租5,000元,均在合理範圍之內,此部分費用應予認列。是則以上必要支出合計為11,560元「計算式為膳食費4,500元+水費326元+電費785元+電話費200元+健保費749元+房租5,000元」。由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每月債務人可用來清償債權人之金額為4,742元「計算式:16,302元-11,560元=4,742元」,而債務人所提出係以每期清償4,800元,以一個月為一期,合計清償6年之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345,600元,總清償成數為26.6%,堪認其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均表示債務人正值壯年且具有工作能力,應另兼職其他工作增加其工作收入,以提高每月還款額度,故不同意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惟債務人長年居住於嘉義縣市,嘉義縣市就業市場不大,年輕人欲謀得基本薪資之工作已屬不易,遑論債務人已逾46歲(00年0月00日生)且並無一技之長,是先前未有穩定工作四處打零工,現有工作薪資收入雖不高,但多少彌補生活開銷而未另尋其他工作,此應不難理解。再考量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債權人台新國際商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並請求迅准裁定。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更生方案後,逾期並未表示意見,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該債權人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同意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雖未過半,然其所佔債權比例已達總債權之57.7%。準此,本院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合理允當,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又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司法事務官馮善詮~T50;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4,800元。││(2)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匯入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299,635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345,600元。││4、清償成數:26.6%│├────────────────────────────────────┤│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姓名/姓名│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8,467元│11.42%│548元││├──────────────┼──────┼─────┼──────┤│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63,531元│35.67%│1,712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0,661元│30.83%│1,480元││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86,976元│22.08%│1,060元││├──────────────┼──────┼─────┼──────┤││合計│1,299,635元│100%│4,800元│└─┴──────────────┴──────┴─────┴──────┘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