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33號原告 吳世宗 被告 董燕清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應有當事人能力,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吳世宗起訴請求離婚,惟原告在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1年12月15日死亡,有原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按原告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復不得為繼承,應認本件訴訟要件有欠缺,且其情形不能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