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陳文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具體指明被告之身分及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計算式:本件土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7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1,8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315元。
二、金門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前揭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世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