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525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蔡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
1.債務人蔡美華前於93年4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2,786元,及自110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