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199號
抗 告 人 黃 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6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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