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七0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案羈押,惟被告因與被害人發生口角導致互毆,被害人致命傷亦係右上臂流血過多而死亡,被告應無殺人故意,被告又係主動投案,又未有前科,亦無勾串共犯之虞云云,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持酒瓶刺殺被害人等情,有證人之指證及相驗屍體證明書等事證足資佐證,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仍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