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18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318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冰

選任辯護人侯昱安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履行附件二所示和解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參加法治教育一場次,並履行附件二所示和解內容」;事實及理由欄四、㈡關於「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之記載,應更正為「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並履行附件二所示和解內容」。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已載明履行和解內容及參加法治教育之緩刑條件,惟於主文所示部分有所誤載,應屬明顯誤寫,且更正此部分應與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當由本院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