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號原告 謝式銘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複代理人 江楷強 律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張本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台財訴字第103139011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3年9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莊金昌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蔡逸媚